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59)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履约担保书的担保方式是:当中标人在履行合同中违约时,由开出担保书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用该项担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务或者向招标人支付该项保证金。工程采购项目保证金提供担保书形式的,其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30%-50%。
保留金是指在合同支付条款中,规定一定百分比的保留金。如果作为中标人的承包商或者供货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将扣除这部分支付金额作为损失补偿。
需要说明的是,履约保证金额的大小取决于招标项目的类型与规模,但大体上应能保证中标人违约时,招标人所受损失能得到补偿。在投标须知中,招标人要规定使用哪一种形式的履约担保。中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担保中标人正确履行合同。
  国外也对履约保证金多有规定。如《世行采购指南》规定,工程的招标文件要求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金额足以抵偿借款人在承包商违约时所遭受的损失。该保证金应当按照借款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履约担保书或者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担保书或者银行保函的金额将根据提供保证金的类型和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有所不同。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书面报告。
  所谓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指依照本法第3条规定属于所列项目范围达到规模标准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项目等。这些项目都是属于很重要的项目。依照本法第7条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前提是要了解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除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同阶段进行分别监督外,还要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解。招标投标活动是十分复杂的过程,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不可能每个项目都去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所以本法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招标过程、投标过程、评标过程和签订合同等招标投标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是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当然,招标人也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