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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90)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第六十七条 接管用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用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释义】 本条是对延长接管期限的规定。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接管决定中应当规定接管的期限,以保证接管组织能够认真、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接管事项。但是,有的情况下,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复杂,接管组织在规定的期限内难以完成接管事务,那么,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接管的期限作出适当的延长。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接管期限届满,有关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的期限,但是接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避免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损害广大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如果两年的接管期间已过,接管组织仍未处理完有关接管事项,不论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再次提出延长接管的期限。根据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年的接管期间届满后,接管即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用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释义】 本条是对接管终止的规定。
接管终止是指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接管工作停止。根据本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接管工作应当在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接管期限届满的,接管工作应当停止。根据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有权决定延期。这种情况下,接管应当在延期期限届满后终止。由于法律规定的接管期限最长为2年,所以,接管最长只有2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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