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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26)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银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设立。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上述公司法的规定。
  目前,公司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与商业银行的实际做法很不一致,如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目前商业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而目前商业银行内部机构的设置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而目前商业银行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财政审批,提取呆账准备金的比例也由财政部规定等等。从商业银行今后的发展来看,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从目前看,还一时难以适用,因此,本条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的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释义】 本条是对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及监事会职责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删去了原“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的规定。其他内容未作修改。
  商业银行法原规定,国有独资银行的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已有规定,并考虑到,我国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趋势,因此,将商业银行法对监事会组成人员的规定删除。具体的产生办法,将来由国务院根据我国国有独资银行改制的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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