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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发布:无“法”不行(4)

日期:2014年04月09日  来源:法治周末——法制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乔新生谈到,互连网络搜索引擎公司与一般的广告发布者有所不同,但是,互连网络搜索引擎公司必须遵循“红旗原则”,互联网络搜索引擎公司应当对自己的搜索行为承担必要的审查责任,与收取费用的相关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明知搜索排名靠前的企业是违法企业,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是违法产品,收取费用之后,仍然将其列入搜索排名之中,那么,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治周末记者获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竞争法研究所副所长杨东正在负责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课题,他表示:“我们准备将竞价排名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当然,广告法也可以纳入竞价排名。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来说,广告法作为特别法对竞价排名作出规定也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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